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客观上形成了劳务输出地和劳务输入地,导致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的跨地区劳务派遣大量存在。同时,各地社保政策和劳动基准存在较大差异,在何地进行社保缴纳和适用何地的劳动基准,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因此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规范。
(一)社保缴纳地
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按所在地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1】。
(二)社保缴纳主体
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有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派遣单位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社保。
(三)跨地区派遣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责任承担
1、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或待遇降低
(1)实践中,有些派遣单位为了“减少社保成本的支出”,有意选择在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是“社保洼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这种明显有违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保缴纳规定的做法,在申领相关社保待遇时,存在被社保管理部门拒绝支付的可能;届时派遣单位还需自行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而用工单位也需就上述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戴某、广州某营养品公司、上海社保管理中心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民事和行政纠纷中[(2018)沪01民终4616号、(2017)沪03行终786号],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将戴某派遣至广州某营养品公司工作,派遣公司在上海为戴某办理了社保,此后戴某发生了工伤,派遣公司向上海当地社保部门申领相关工伤待遇。上海社保管理中心认为,派遣公司属于跨地区派遣,理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戴某缴纳社保,故拒绝了相关工伤待遇的申领。最终戴某的工伤待遇,只能由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2)即使参保地可以享受社保待遇,但是如果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待遇高于参保地的,也会导致相关社保待遇存在差异,劳动者有可能会向派遣单位要求补足差额。例如:在菏泽某人力服务公司、张某、北京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中[(2016)京0101民初14397号],菏泽某人力服务公司将张某派遣至北京某酒店工作,派遣公司在山东省菏泽市为张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此后张某发生了工伤。因派遣公司属于跨地区派遣,理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戴某缴纳社保,故法院以北京市标准计算了张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释明待双方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报销完毕后,张某可就差额向公司另行主张。
2、均未缴纳社保导致社保待遇损失的赔偿
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用工单位也没有依法履行代为参保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社保待遇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对劳动者不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