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劳务派遣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在派遣用工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被退回的情况
一、用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把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要想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公司,需要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把退回派遣人员。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员工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公司。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务工退回派遣公司。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派遣员工退回人才派遣公司。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务员工退回劳务公司。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人才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劳务派遣工被退回补偿怎么算?
分析派遣工被无缘无故退回的情况下,用工企业具体需要给派遣员工作出什么样的补偿?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补偿怎么算?
1、如果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属于用工单位合法退回劳动者。此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派遣劳动者至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被退回至派遣到新用工单位的这个期间应理解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补偿。
2、如果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派遣员工的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公司,虽然,从名义上来讲,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被派遣到新用工单位的这个期间属于“无工作期间”,但对劳动者来说,此“无工作期间”是不得已而被动接受的结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因此,这样的状态不应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无工作期间”。一旦由此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仲裁或者法院很可能裁判上述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支付,而非仅支付最低工资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