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同时这两者又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要区分以上两者,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
1、两者使用的法律基础不一样。
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
而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
2、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内容和性质不同。
劳务可以理解为提供一定劳动服务的合同,该劳动服务内容与用人单位的整体工作相对较为容易分离;
而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交待的某项工作任务而建立的法律关系,这些工作任务多为难以进行单独分离的工作任务。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较为紧密(比如劳动者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而劳务关系则联系较为松散,多以完成一定劳动成果为体现(比如加工、承揽、仓储、保管等合同),此时并无为相关劳务人员缴纳社保的义务。
4、劳动者是否需要自备劳动工具,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多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工具和用具;
而劳务关系多体现为劳务人员自备劳动工具提供劳务。
5、报酬结算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多为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管理制度,以月为节点结算工资报酬;
而劳务关系多为在劳务人员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统一结算。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比较,就较为容易区分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而实际中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不能仅以双方签订合同的文字描述为准,应以双方实际发生的劳动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综合认定。
退休返聘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不具备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是典型的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