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指什么?
你清楚吗?
快来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用人单位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就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
这里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
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第一天。
2·劳动关系
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单位工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3·确定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意义
一是确定用人单位用工日期以及应当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应与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合同。
二是确定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
用工之日即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履行其他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
解读: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补充:
实际用工在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后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
5·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可以以书面形式记载用工情况,为核实劳动关系提供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中至少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招用时间等内容。
这里的“备查”,是指以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查,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意义也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发生劳动争议时查处无依据的问题。
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行政部门取证人员查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名册中有劳动者的姓名,即可以证实劳动者曾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