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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认准三份合同!

添加时间:2018-10-26 15: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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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步伐日益加快。与此同时,随着出国劳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内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劳务名义进行经济诈骗的活动也时有发生。

它不仅使许多出国劳务人员蒙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还严重干扰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了隐患。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陆续有出国务工人员向省市商务部门咨询江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同时反映,该公司收取了服务费,但在合同期内未安排出国务工,出国务工人员要求退还服务费未果。该公司法人随后失联,引发了大规模群访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

接到举报后,市商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查实,该公司与出国务工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时,未提供其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同和其他任何能证明其项目真实存在的书面材料,存在隐瞒有关信息的违规行为,出国务工人员既没有履约出国务工也没有拿回服务费。2016年1月31日,市商务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以案说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第四十三条(四)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出国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此案中,该公司在未提供其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和其他任何能证明其项目真实存在的书面材料的前提下,与出国打工人员订立劳务服务合同,并据此收取相关费用,隐瞒信息。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南京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宁商法[2015]155号)规定的裁量基准,市商务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阅读延伸

为维护和保障我市出国打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门强调,出国打工要认准三份合同。一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出国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是劳务人员要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三是劳务人员要在对外劳务企业协助下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与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

商务部门也提醒广大出国打工人员,为避免劳务纠纷,出国打工前要核实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同时签订和妥善保管书面合同,最好参加出国劳务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