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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迎新机

添加时间:2018-06-21 0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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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1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宣布了多项将在今年落地的金融开放措施,其中包括鼓励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金融领域引入外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栾剑琦认为,此举或将给汽车金融与消费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彰显全方位多层次合作意愿

  栾剑琦介绍说,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晚于汽车金融公司,其作为提供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的业务以为居民消费之目的提供小额、分散的贷款为主。目前已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系占据九成以上。除此之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中亦不乏一些传统的零售或贸易企业的身影。在目前已经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中,存在较大一部分比例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栾剑琦注意到,该类汽车金融公司的合资方在设立合资汽车金融公司前,通常已经在汽车制造领域设立了相应的合资企业。尽管目前并无与此相关的明文法规或政策,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希望中外合资方将合作领域从汽车制造产业延伸到金融产业,并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合作的意愿。

  据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市场的观察,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中外资的占比远低于汽车金融公司,且市场上目前仅有一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形式。栾剑琦认为,捷信的唯一股东HomeCreditB.V.系海外著名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捷信可视为首批试点成立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之一,在当时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希望在消费金融领域引进国外成熟经验的愿望。但此后陆续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中,多为内资企业或中方作为主要出资人的中外合资企业,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消费金融公司所持的较为谨慎的态度。

  内外需求力促两领域对外开放

  随着国内大众消费需求的大幅度提升和“互联网+”等创新模式的推陈出新,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市场获得了有力的发展原动力以及更科学的风控手段、更广的获客渠道、更多样的消费场景。栾剑琦称,进一步鼓励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市场对外资开放,对国内市场而言,既有利于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从境外引入和补充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以及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又便于引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先进经验,从而促进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行业的规范、稳健发展;同时从外国投资者角度而言,扩大外资对中国的汽车/消费金融领域的投资,也将为外国投资者在迅速发展的中国汽车市场、消费金融市场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分享利润带来新的机会。汽车金融、消费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措施正是在这样的内外需求下展开的。

  根据易纲行长宣布的时间表,鼓励在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金融领域引入外资的开放措施将于2018年年底之前推出。尽管具体开放措施尚未出台,但栾剑琦预计相关法规中对境外出资人资质、投资入股比例等限制可能会进一步放开。在国家层面积极拓宽外资参与路径的同时,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也在积极落实相关措施。根据上海市金融办负责人近期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情况介绍,上海市对照易纲行长宣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已形成六个方面争取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举措,并梳理形成了一批金融业对外开放项目上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其中在消费金融方面,上海市金融办负责人透露,一家法国银行已与上海当地的某国资集团签订投资协议,拟在上海共同设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已开展设立辅导,这将是欧美发达国家在中国设立的首家消费金融公司。

  外资准入需关注的监管要求

  “2018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大幕已经拉开,外国投资者在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领域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栾剑琦提示,由于具体细则尚未明确,开放措施的落地以及实务操作细节如何与现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匹配和衔接将有待进一步观察。

  栾剑琦表示,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外国投资者投资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应特别关注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设立流程。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机构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机构设立的监管角度而言,因汽车金融公司先于消费金融公司出现,后者的监管借鉴了前者的诸多经验,该两类公司在行业准入、设立流程上较为一致。

  二是出资人资质要求: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均未直接对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内外资成分进行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均可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将重点审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财务指标,包括出资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年末总资产/净资产情况和盈利情况以及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况。同时,在法规层面,汽车金融公司对境外出资人的额外要求较少,外资开放程度相较于消费金融公司领域也较高。

  三是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要求。根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如果境外出资人拟入股已经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需满足单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要求。根据该管理办法第19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可以不受此股权比例限制,将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消费金融公司并未排除在外,需要按照此20%的要求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于2003年,由于当时在国内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尚未形成雏形,故而该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未作除外规定。“本次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有望从法规层面明确去除或放宽该外资比例限制,给境外出资人对已经设立的中资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带来更多机会。”栾剑琦预计。(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